最高法院以“中止诉讼”审结我们代理的
一起借款合同纠纷(一)
2010年岁末,我们作为陕西省煤炭工业局及六家煤炭企业的代理律师,在经过三年多的艰辛努力和翘首以待,终于接到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89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系基于国家的相关政策发生的,因此,用资关系的法律性质有待国家政策进一步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至此,由中国地方煤矿总公司(下称地煤公司)在2007年9月4日对陕西省煤炭工业局以及合阳县金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铜川市成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澄城县曹村煤矿、神木大砭窑气化煤有限责任公司、耀县照金矿业有限公司等六被告提起的,请求陕西省煤炭工业局偿还其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形成的“借款”本金1360万元,截止2007年5月31日的利息2467.05万元及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由其他五被告按实际用款额分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陕西省煤炭工业局败诉,全部支持了原告诉请后,经上诉,给二十七年前形成的“借款”,历时三年有余的纷争,划上了“中止”的句号。我们作为两审诉讼参与人,在喜悦同时,对本案个中原委苦乐,法律人智慧与国情结合,颇有感触和体验,现简述如下,愿与同仁分享。
一、“借款”形成
早在1985年,为加快地方煤矿的发展,增加国家统配煤量供给,原煤炭部利用“七五”期间预算内国家计委明确带帽拨给各省(区) 的38亿元资金,由所属的中国地方煤矿联合服务公司与陕西省煤炭工业厅地方煤炭工业管理局签订了《关于利用8715万元专项资金买54.5万吨生产能力的总承包协议书》,对陕西省地方煤矿总承包的要求是:投资包干、超资不补,节约留用,按150元建成能力两吨的承包条件组织招标发包工作。由煤炭工业部地方煤矿联合服务总公司按年度计划投资额分年度供应基本建设和上调煤炭生产所需“三材”和主要使用设备,矿井新增生产能力全部由国家上调。之后,陕西省煤炭厅将136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以下建设项目:合阳县第二煤矿(合阳县金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530万元,铜川市郊区煤矿(铜川市成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210万元,澄城县曹村煤矿230万元,神木县大砭窑煤矿(神木大砭窑气化有限责任公司)360万元,铜川耀县照金煤矿专用线(耀县照金矿业有限公司)20万元,白水县凉水泉煤矿运煤专线10万元,并与资金使用所在县人民政府分别签订了利用国家专项资金建设合阳二矿、澄城曹村矿、神木大砭窑矿、铜川郊区煤矿总承包协议书。嗣后,承包单位都按照协议书的规定,完成了承包任务,达到了设计要求的生产能力。
1996年12月5日,国家计委、财政部根据国务院国发(1995)2 0号文件精神,以计投资(1996)2801号通知下发了《关于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规定: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从1979年至1988年由中央财政安排的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有偿使用部分,从使用贷款之日起至1996年12月20日止的本息余额;凡未改制的企业,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后,可暂由原下达中央级“拨改贷”投资计划的单位代行出资人职能。同年12月20日,煤炭部办公厅以煤厅字(1996)第509号通知转发了国家计委、财政部上述实施办法。该通知规定,使用原中国地方煤矿联合服务公司统借的中央级“拨改贷”资金的单位也必须按上述要求办理。
根据上述两文件,1997年2月26日,地煤公司以(97)中地煤财字第15号向煤炭部递交了《关于地方煤矿“拨改贷”转资本金的申请》称:自1985年至1988年,国家共安排地方煤矿“拨改贷”资金5亿元,申请将5亿元“拨改贷”本金,连同130416万元利息一并予以转为资本金。煤炭部以煤财劳字(1997)第85号、第137号请示,将包括地煤公司在内的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向国家计委、财政部申请转为国家资本金。同年10月27日,国家计委、财政部以计投资(1997)2026号《关于将煤炭部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批复》对煤炭部请示做了批复,同意将包括地煤公司在内的241家企业的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暂由煤炭部作为出资人,待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明确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1998年3月9日,煤炭部以煤国资字(1998)第150号《关于加强地煤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要求地煤公司加强管理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而增加的国有资产管理,在资产经营方式上,可采取参股、控股、回收资金本息等多种形式,使国有资产增值保值。
作者:武广韬 霍雨田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4816 更新时间:2011-05-03 文章录入: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