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及其法律后果的问答
问:我是咱市一家公司的职工,今年以来,公司经常性的拖欠我们职工工资,但我还是一直忍耐。现在公司竟然拖欠我3个月的工资,而且不作任何解释。我和家人都靠我的这一点工资维持生活,这么多个月没有发工资,家里的生活都无法维持下去了。为此,我多次向我们公司领导反映,要求发放工资,可是公司领导总是说:“所有的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都会发生这种现象,过几天就发,而且,我们只是晚发两天工资,并不算无故拖欠”。 请问:我们公司的这种情况算不算拖欠职工工资? 答:就你所咨询的,你们公司已经3个月没给你发放工资,其行为是否构成拖欠工资,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这是因为我国法律将拖欠工资分为“无故”和“有正当理由的”两类以区别对待。如果不分青红皂白胡乱处理,可能给你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参考《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所谓“按月支付”应理解为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实行月薪制的单位,工资必须每月发放,超过企业与职工约定或劳动合同规定的每月支付工资的时间发放工资即为不按月支付。 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的“无故拖欠”应理解为,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故意不支付劳动者工资。那什么是“无正当理由”呢?哪些情况是有正当理由呢?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对于“无故”作了排除性规定:“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过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为无故拖欠。” 因此,对你所说的你公司已经三个月没有给你发放工资是否构成无故拖欠工资一事,应该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来理解。 问:我们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良好,并没有经营困难的现象发生,而且,公司不给我们发工资也没有经过工会同意。现在,更没有自然灾害和战争的发生。那么,是不是可以说我们公司的行为是无故拖欠工资呢? 答:根据你说的情况,你公司的行为,应该是无故拖欠工资。 问:那么,我作为普通的劳动者应该如何合理合法地解决此问题呢? 答:首先我建议你与公司充分协商。有很多时候坐下来沟通是一件解决纠纷的最好途径,双方将自己的理由和困难如实说出,也许可以获得对方的谅解,使双方就所争议的问题达成一致。在解决此类争议时最忌讳的就是不顾一切的大吵大闹,不但于事无补,还有可能惹恼对方,反而不利于解决问题。 如果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你可以选择向市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你公司无故拖欠工资的行为,也可以选择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我国《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关于无故拖欠工资的补偿,《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作了详细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这些都是对于公司无故拖欠员工工资作出的惩罚性规定,也是公司对被拖欠工资职工的补偿。 问:鉴于我公司常拖欠我们工资的行为,我想离开公司。如果我离开公司,我还能要回我的工资和你所说的经济补偿金吗? 答:你若想离开公司,也可以要回你的工资和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这条司法解释,员工被无故拖欠工资后,员工可以提出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而且这时属于单位有过失,所以不同于一般的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仍然有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可以拿,当然原来拖欠的工资仍旧应该付清。
作者:佚名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6257 更新时间:2012-03-20 文章录入: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