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组的土地村委会可以自行占用吗?
律师同志: 我是府谷县傅家焉村贵峁下村村民小组的负责人,去年我所在的贵峁村民委员会未经我组同意,占用了我们村民小组的一亩多土地修建道路。村委会的这种做法合法吗?我们该通过何种途径解决这个问题? 府谷县傅家焉村贵峁下村村民小组岳留芳 1995年4月15日
岳留芳同志: 你来信提到的问题,涉及到农村集体土地的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村农民集体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根据这个规定,结合我国长期土地以自然村(即现行村民小组)为基本权属单位的实际,村民小组可以是土地的合法所有权人。如果这块土地确是你们村民小组的,村委会作为管理村民小组的群众自治组织,未经你们修建道路,显然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关于“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你们可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解决,也可以土地侵权案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武广韬
(本文曾刊载于《榆林报》1995年4月22日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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