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
 
 

 

 从一名女法官绝食事件应警惕集体企业改制中

因分配不公带来的社会震荡

                                        

      本文发表于            日《当代妇女报》,是笔者此前一年代理离岗女法官张沙娥与神木县工业经济局行政诉讼案件败诉后所作。由时任该报主编的杨树梅学妹仗言刊发。张沙娥是我父亲文革早期学生,父母从小要我们弟妹以姨姨尊称。她从神木县法院行政庭庭长职位上离岗不久,就面对着其父生前所在的集体企业改制而无权利的困局。她诚恳邀我为其代理,使我首先感到一丝悲凉,法官离岗,就这么无助,其实,即使在岗,在人治高于法治的社会,就能保护得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说实话,在她任职法官期间,因职责不同,我们对案件观点时有分歧,但她正直、清廉却非我一人之认同。在她无助之时,我深知代理此案,不仅会惹来众多“工人阶级”及他们后边人的不满,而且对诉讼结果也无乐观的预期。但她确非世俗女性,坚毅、豁达反倒给了我勇气,据理力争两审败诉后,发生对她拘留、她断然绝食抗争,是我没有想到、不愿看到、而又完全能够理解的场景......,我除为她奋书疾文发出一点微弱的呐喊外,还能对她有什么帮助?使人稍感安慰的是,经过她的不屈抗争,县府方面终于给她以当时还算体面的补偿。而本案展现的我国企业改制无序、不公所带来的社会成本和负面效应,至今不仅未能解决,而且不公扩大,抗争极端,为大家所共睹。故在  年后以《温故文存》重拾此文,遥祝退休沙娥阿姨、香港《文汇报》西安办事处主任的树梅学妹安康同时,更愿同仁对“全民所有”、“企业改制”“公平社会”等妙语引发深邃的思考。

今年417日,在陕西省神木县发生了一起县法院行政庭原庭长、离岗女法官张沙娥在看守所绝食七天的事件,起因是女法官对神木县水暖器材公司改制时没有将其去世的父亲纳入资产分配对象,而阻挡其他职工分地建房,遭到神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后所做的抗争,后经抢救,张脱离危险,但现仍继续上访不断,由此引发出集体企业改制中因分配不公所带来的社会震荡,特别是缺乏相应的畅达调节机制和解决渠道,值得思索和警惕。

神木县水暖器材公司原为神木县农具厂,是在1958年由城镇小手工业者联合组建逐步发展起来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张沙娥父亲张台是最早 带着工具建厂的老工人之一。该厂曾一度辉煌,形成占地13亩的厂区。1993年,随着市场的变化,和许多集体企业一样,该厂陷入企业停产、职工放假的境地。随之,企业改制被提上议事日程。1996年,张台和其它职工共同签字同意将公司固定资产出卖、用于安置职工,但未及实施,张在199927日病故,8月,县政府委派工作组进入该企业,确定了变卖资产、处理债务,将剩余资产划股到人、分散经营的改制议案,并将职工参与分配的基准时间确定为当年825日,获得县工经局批复同意,这样,张台就当然丧失了参与改制、分配财产的资格,相反,在公司停产后调入的个别人员既没有投资,也没有在公司参与劳动,却能参与剩余财产的分配,这样包括张沙娥在内数名亡故老职工家属感到难以接受,不断上访,未获解决,其间,他们以改制议案确定的基准日没有法律依据,造成改制中职工待遇不公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两级法院均以“企业改制涉及到职工待遇分配等其他善后问题不属人民法院主管为由”,驳回其起诉。在按照改制议案将该公司占地量化到职工名下、动工修建时,发生了张沙娥等数名未能参与分配家属强行阻挡而被拘留进而绝食七天的事件,在当地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遗留问题至今未能解决。

在我国,城镇集体企业资产形成的历史比较复杂,解放初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中职工投资组建、发展成形的集体企业资产,在名为企业改制、实为清算债务、分割财产的今天,如何对待老职工的投资,考虑其长期劳动积累因素,确是值得注意的问题,在集体企业的改制,特别是资产分配、职工安置问题上,应尽量淡化避免国营企业只注重职工身份,不考虑投资因素,不考虑长期劳动积累的“大锅饭”分配方式,不应出现空中飞来的“档案工人”能够分得资产,创建厂子的老工人一无所得的局面。特别是各方产生矛盾后,能够有表达意志、解决矛盾的有效机制,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不应推诿,一推了之,激化矛盾,应尽量避免、减少企业改制中因分配不公造成类似女法官绝食事件带来的社会震荡。

 



作者:武广韬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3089    更新时间:2011-10-03    文章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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