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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为在岗工资讨说法

                                     

    此为我们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代理的一起劳动报酬争议败诉后成文。试投几处,未见刊发。文中观点,至今不悔。请教名家,亦无定论。“同工同酬”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正确适用?非本人原因延期退休,报酬又无约定,遇调资可否等同在岗?本案中无不闪现着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转型期劳动争议的特有色彩。但保护劳动者、向有利于劳动者权利实现的方向解释,无疑是劳动法始终应坚持的方向,符合以人为本的理念。对此,我们做到了吗?现实和历史将会拷问每一个人

 

老邱名丕功,生于1935913日,是五十年代参加工作的老邮电,95年退休时任陕西榆林地区邮电局开发公司副经理,他也没想到,退休后,还要为自己的一点在岗工资不停的打官司、讨说法。

事情说来也简单,953月,老邱本已退居二线,等待退休,可所在开发公司负责人突被检察机关审查,7月,局领导让他再上班主持开发公司工作,老邱自然听命接受。当年上班职工每人每月下浮100元,而退休职工没有此说,所以,到了10月份,已满60岁的他再次向组织部门提出自己应该退休,但被好言相告:工作离不开,领导不让你走。老邱只能服从。1211日,老邱接到局里下发的决定自己退休的文件,但看着文件,心里有些纳闷,文件落款时间在1030日,时间却从当年11月起计算。为什么一个多月前决定的事今天才发文通知自己?12份自己不还在岗上班,领在岗工资吗,退休怎么从11月起算?纳闷归纳闷,他还是匆匆了结手头工作,开会、出差,直到96年元月8日,才向接任的同志交了手续,他算退休了。

不几天,老邱就觉得不对劲,他得知局里在给自己下发退休文件的当天(1211日),同时转发了一份省局关于提高邮电岗位技能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凡1995121日在册并执行邮电岗位技能工资制的职工,从199512月起按新的岗位技能工资标准执行,对199471日至19951130日办理离退休的人员,从199512月份起按月增加休金。”紧接着,调资结果出来,没按新的岗位技能标准级给老邱调整工资。老邱一算帐,这样一来,自己每月要少领40元,钱是一回事,重要的是96年元月8日自己明明在岗工作,12月领的是在岗工资,局里上报的“养老保险月报表”直到96年元月份才将自己变更为退休人员,9512月自己上班劳动是事实,但调整在岗工资怎能没自己的份,为此,老邱开始了为在岗工资讨说法的艰难历程。

开始是找领导,答复是“研究研究“,通过几次省城榆林辗转反复,到9759日,才被最后告知,经研究,当时(指9510月)让老邱再管两个月开发公司是事实,但退休时间按文件规定的11月份执行,调资自然不能有老邱。

老邱不服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开庭时,仲裁庭传了当时通知老邱“再管两个月开发公司工作的”的邮局政治部副主任刘汉峰出庭作证,刘提供:他在通知老邱再管两个月开发公司工作的同时,就口头通知了老邱退休,老邱没有表示异议,也没有提出待遇问题。就因为这句证言,仲裁委裁决老邱要求增加在岗工资无理,让邮局给其增发退休金。老邱和他的委托代理人――榆林经济律师事务所武广韬、霍雨田律师认为,此裁决依据实在不足,刘汉峰一人证言,本身又系局里领导,怎能凭此即认定11月份口头通知了老邱退休,而且上岗不计报酬,况且当时并不知道省上要有调资文件。遂就此裁决向榆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庭经审理确认:9512月份,原告(老邱)虽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应被告(邮局)要求,在岗工作领取在职工资是事实,以退休文件规定的原告退休时间从11月份起计算,拒绝给其调整在岗工资,与客观事实矛盾,为此,依照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劳动法第46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的规定,判决老邱胜诉,由邮局按老邱121日在岗,执行省局规定的新的岗位技能工资。这次轮到邮局不服气了,将此案上诉到榆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核心的理由除过前边所述的“口头通知过老邱退休”外,还增加了一条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第四条1款(一)项规定,男年满60周岁,属法定退休。故老邱推迟退休继续工作,也不能视为在岗职工。老邱及代理人则反驳,国务院规定的男年满60周岁,是可以退休,而不是必须退休,劳动部《关于劳动合同期限问题的复函》还规定:劳动时间应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天的24时为准,如果有工作任务而超过最后一天24时的,应以完成工作任务的时间为准,老邱在96年元月8日前一直在岗工作,怎能不把他当作上岗在册人员对待。可惜,榆林中院没有采纳老邱的意见,认为老邱应邮局要求,推迟退休继续工作是事实,对此邮局有一定的失误,但这种失误不能代替政策规定,老邱在11月份就应视为退休,遂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老邱的诉讼请求。

老邱败诉了,但他并没有想通,他认住一个“死理”,96年元月8日前,自己在岗劳动是事实,而且是邮局让自己“超期服役”,继续工作,并不是自己赖着不退,待到提工资时,自己又成了退休人员了,从情理上确实不通。为此,他在律师的帮助下又提出申诉,不久前榆林中院受理了老邱的申诉,调卷复查,虽然一时半刻还不会有什么结果,但老邱十分自信,他为在岗工资讨说法,终究会有一个“说法”。

 

 



作者:霍雨田 武广韬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2853    更新时间:2011-10-06    文章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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