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书
甲方:中国铁路建设总公司铁路运营指挥部
中国铁路建设总公司秦沈客运专线建设指挥部
乙方:北京市华鸿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经协商,甲方向乙方发包碎石道碴加工生产项目,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秦皇岛-沈阳高速客运铁路专线建设工程;
2、工程地点: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
3、工程内容:秦皇岛-葫芦岛区间150公里线路的一级碎石道碴,基础碎石供应;
4、工程时间:1999年12月——2002年12月
二、工程具体条款:
1、一级碎石道碴100万立方米(壹佰万立方米),乙方每年至少供应20万立方米;
2、基础碎石、桥梁涵洞碎石(二级标准)200万立方米(贰佰万立方米),要求乙方在一年内(1999年12月-2000年12月)全部供应完毕;
3、碎石道碴的概念包括:乙方对山体的剥离、爆破、加工、筛分等级等;
4、堆料场:由甲乙双方共同管理,甲方为主,乙方协助。堆料场征地不少于200亩,年周转碎石量20万立方米;
5、运输方式:由乙方负责组织运输,运输距离由甲乙双方按实际公里数结算;
6、计量方式:车上量方,车上过磅,以料场收条为准。
三、工程结算办法:
1、由甲乙双方在民生银行开设各自的账户,每十天结算一次;具体结算办法,由甲乙双方会同民生银行协商后,另行签订协议;
2、一级碎石道碴+运输费用(以堆料场为终点),每立方米为80元(捌拾元);
3、基础碎石+运输费用(以甲方指定地点为终点),每立方米60元(陆拾元);
4、地方各种税费由乙方负责上缴。
四、合同签订后十天内,甲方负责向乙方采石场提供价值一千五百万元的碎石道碴加工设备,主要包括:颚式破碎机一台、圆锥式破碎机一台、园筛两台及各式皮带输送机六台套;乙方负责在三十天内解决先期流动资金两千五百万元,主要用于垫付所收碎石道碴及租征堆料场等费用;甲方在2000年2月开始正式向乙方结算,并支付乙方代甲方租征堆料场的全部费用。
五、甲方要求乙方必须严格执行铁道部颁布的“碎石道碴加工生产标准”,确保一级道碴的质量,确保全国重点工程-秦沈客运专线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如发生问题,除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外,甲方还将按照铁道部及有关部门的规定追究乙方责任,并取消与甲方的合作关系。
六、乙方在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应向甲方提交一份全面的生产加工计划及保证措施。
七、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工期顺延,造成的损失双方另行协商。
八、乙方应自觉的服从甲方的领导,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并与当地政府组成一个联合的工作机构,以确保工程顺利完成。
九、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的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竣工及工程款结清后,自行作废。
甲方:中国铁路建设总公司铁路运营指挥部(盖章)
田更生 1999年12月8日
乙方:北京市华鸿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盖章)
谷雅林
1999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