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
 
 

 

    

    原告:北京市华鸿行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右外大街99

法定代表人:谷雅林,董事长

被告: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铁路运营指挥部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0

负责人:田更生,指挥长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赔偿因履行300万立方米铁路碎石道碴合同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直接损失8231055.77元;

2、要求被告赔偿因履行300万立方米铁路道碴合同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17705006.24元;

3、要求被告给付以上二项合计25936062.01元的相应利息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1999128,原告与被告及中国铁路建设总公司秦沈客运专线指挥部(简称秦沈指挥部)签订300万立方米碎石道碴加工生产项目的《合同书》(秦沈指挥部未盖章)。

《合同书》中对工程名称、地点、内容、时间都做了明确约定。工程具体条款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一级碎石道碴100万立方米,二级碎石道碴200万立方米,一级碎石道碴+运输费用80/立方米,二级碎石道碴+运输费用60/立方米;合同签订10天内,被告负责向原告采石场提供价值1500万元的碎石道碴加工设备,原告负责在30天内解决先期流动走资金,主要用于垫付所收碎石道碴及租征堆料场等费用;被告在20002月正式开始向原告结算一并支付原告代被告租征堆料场的全部费用。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如下几项义务:

第一、根据被告的要求,原告对秦沈专线铁路河北山海关、辽宁绥中、兴城等地150公里沿线30多个山场的道碴资源进行调查分析和相应的可行性论证,并选定12组样石送中国铁道学会科技咨询服务中心进行材质检验;

第二、原告按照合同关于供应300万立方米碎石道碴条款分别与多家采石场订立了订货合同,并支付了大量资金购买了相应山体的开采权;

第三、原告根据合同第四条的规定,为被告垫付资金购买了碎石生产设备以及必要的工程运输车辆;

第四、原告按合同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要求,对当地多家采石场的设备、山体开采量、交通状况、生产能力、人力资源、加工成本、企业资质等进行考察研究,写出了多份可行性论证报告,并及时提交给被告。

第五、依据合同第四的规定,原告组织了流动资金数千万元,用于为被告垫付设备款及其他费用。

然而,被告却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没有提供碎石道碴的加工设备;也没有在原告垫付资金购买设备后,向原告支付任何购买设备的垫付款;更没有按期收购原告为其加工的一级碎石道碴和二级碎石道碴。被告的严重违约给原告造成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

为此,原告于2003318日将被告诉至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葫市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986万元及利息。被告对葫市中院受理该案提出管辖异议,后又对葫中法作出(2003)葫民合初字第54号维持管辖的民事裁定不服,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宁省高院)。2003620日,省高院作出(2003)辽立合终字第66号民事裁定,维持了葫市中法对该案的管辖,该案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在审理期间,葫市中法对原告提出的损失委托了葫芦岛市渤海会计事务所进行了审计鉴定,确认原告的损失数额为人民币25936062.01元。200484日葫市中法作出(2003)葫民合初字第54号民事裁定,以秦沈指挥部未在合同上盖章,不具备被告的主体资格为由,驳回了原告起诉。原告对此上诉至辽宁省高院,辽宁省高院于2005218日作出(2005)辽立终字第14号民事裁定,本案指令葫市中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200779日,葫市中法正式受理了本案,组成了以周艾为审判长的合议庭,并传票2007813日在葫市中法开庭。20071217日,葫市中法又以原告未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为由,裁定原告自动撤回起诉。

现原告对被告合同违约行为依法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5936062.01元及利息,以维护原告的合法经济利益。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北京市华鸿行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2011年12月12

合同书

甲方:中国铁路建设总公司铁路运营指挥部

      中国铁路建设总公司秦沈客运专线建设指挥部

乙方:北京市华鸿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经协商,甲方向乙方发包碎石道碴加工生产项目,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秦皇岛-沈阳高速客运铁路专线建设工程;

2、工程地点: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

3、工程内容:秦皇岛-葫芦岛区间150公里线路的一级碎石道碴,基础碎石供应;

4、工程时间:199912月——200212

二、工程具体条款:

1、一级碎石道碴100万立方米(壹佰万立方米),乙方每年至少供应20万立方米;

2、基础碎石、桥梁涵洞碎石(二级标准)200万立方米(贰佰万立方米),要求乙方在一年内(199912-200012月)全部供应完毕;

3、碎石道碴的概念包括:乙方对山体的剥离、爆破、加工、筛分等级等;

4、堆料场:由甲乙双方共同管理,甲方为主,乙方协助。堆料场征地不少于200亩,年周转碎石量20万立方米;

5、运输方式:由乙方负责组织运输,运输距离由甲乙双方按实际公里数结算;

6、计量方式:车上量方,车上过磅,以料场收条为准。

三、工程结算办法:

1、由甲乙双方在民生银行开设各自的账户,每十天结算一次;具体结算办法,由甲乙双方会同民生银行协商后,另行签订协议;

2、一级碎石道碴+运输费用(以堆料场为终点),每立方米为80元(捌拾元);

3、基础碎石+运输费用(以甲方指定地点为终点),每立方米60元(陆拾元);

4、地方各种税费由乙方负责上缴。

四、合同签订后十天内,甲方负责向乙方采石场提供价值一千五百万元的碎石道碴加工设备,主要包括:颚式破碎机一台、圆锥式破碎机一台、园筛两台及各式皮带输送机六台套;乙方负责在三十天内解决先期流动资金两千五百万元,主要用于垫付所收碎石道碴及租征堆料场等费用;甲方在20002月开始正式向乙方结算,并支付乙方代甲方租征堆料场的全部费用。

五、甲方要求乙方必须严格执行铁道部颁布的“碎石道碴加工生产标准”,确保一级道碴的质量,确保全国重点工程-秦沈客运专线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如发生问题,除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外,甲方还将按照铁道部及有关部门的规定追究乙方责任,并取消与甲方的合作关系。

六、乙方在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应向甲方提交一份全面的生产加工计划及保证措施。

七、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工期顺延,造成的损失双方另行协商。

八、乙方应自觉的服从甲方的领导,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并与当地政府组成一个联合的工作机构,以确保工程顺利完成。

九、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的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竣工及工程款结清后,自行作废。

 

甲方:中国铁路建设总公司铁路运营指挥部(盖章)

  田更生   1999128      

 

乙方:北京市华鸿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盖章)

      谷雅林

   1999128


 



作者:佚名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1854    更新时间:2016-07-31    文章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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